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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489413号“东华联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2:01关于第28489413号“东华联合”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永成
申请人因第28489413号“东华联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14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购买合同、物流运输服务合同、企业名片、宣传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卸货”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自申请人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与湖北东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与江苏丰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3、宣传单、操作证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申请人与常州常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5、申请人与江苏君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物流运输服务采购框架合同;6、名片、宣传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卸货;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等服务上,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申请人为合同的需方,该合同及发票难以证明显示复审商标的服务已经投入市场并实际使用的事实。证据2、5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在案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3、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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