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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97210号“DL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1:59关于第1197210号“DL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7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琪琪
申请人因第1197210号“DL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46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测量仪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交流接触器;继电器;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电子行业用电子元器件;低压电器元件;信号灯;整流用电力装置;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电测量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便和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一道为中国消费者提供“德力”、“德力西”、“DELEXI”等品牌的电气领域的产品和服务;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领导视察照片;
2、申请人品牌驰名商标证书、复审商标转让许可备案;
3、申请人官网发布产品介绍;
4、国内营销单位授权证书、消费者评价;
5、京东平台销售产品详情页及商品评价;
6、申请人品牌推广合同、票据;
7、申请人媒体报道、互联网宣传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8、德力西集团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9、企业排名、百度搜索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该部分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德力西集团公司于1997年4月23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199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继电器、信号灯等商品上,后于2020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官网介绍、领导视察照片、驰名商标证书、商标许可备案、审计报告、企业排名(证据1、2、8、9)与复审商品的使用情况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介绍(证据3)为自制证据,没有相关交易记录予以佐证,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证书、消费者评价(证据4)形成于指定期间外,难以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京东平台销售产品详情及商品评价(证据5)体现的测温仪商品与继电器、信号灯等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推广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据6、7)多体现为商号的使用,该部分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难以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宋岳茹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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