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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00714号“GOGOTAL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36:45关于第57300714号“GOGOTAL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649号
申请人: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秉晨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57300714号“GOGOTAL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384610号“GO GO TALES”商标、第14400630号“GO GO TALES”商标、第24056955号“GOGOTAL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申请人“GOGOTALES”商标的恶意抢注。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书及授权书;
2、申请人“GOGOTALES”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申请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粉扑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9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包括“蜜雪瑞尔”、“HEDONE#FASHION SNOBS”、“OLIVEYOUNG 欧利芙洋”、“ KEEPBEAUTY”、“SCKIQUEN”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面奶、第21类粉扑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标识为稍加设计的字母组合“GOGO TALES”,并非某一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就其外在表现形式而言,与通常使用的字体表达方式差异不大,该标识整体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所指情形。
三、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的“GOGOTALES”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家具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9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包括“蜜雪瑞尔”、“HEDONE#FASHION SNOBS”、“OLIVEYOUNG 欧利芙洋”、“ KEEPBEAUTY”、“SCKIQUEN”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合法权益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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