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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68845号“一叶本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37:01关于第49968845号“一叶本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131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六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9968845号“一叶本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544123号“一叶子”商标、第15186211号“一叶子”商标、第21965820号“一叶子”商标、第15186343号“一叶子 One Leaf及图”商标、第18793399号“一叶子 One Leaf”商标、第22049087号“一叶子及图”商标、第26557327号“一叶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称变更及商标联合使用声明;2、2011-2021年“一叶子”所获荣誉;3、明星代言合同、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媒体宣传报道等宣传证据;4、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5、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21日第1784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先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呼叫、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不构成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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