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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9837号“chunl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36:25关于第3999837号“chunl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春兰(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永全
申请人因第3999837号“chun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94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摩托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关于收取第125届广交会费用的通知、银行付款回单、关联公司说明、展会照片;2、产品及生产线照片、春兰展览馆照片;3、关于认定“春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4、荣誉证书等。
我局经核对上述证据与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春兰(集团)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汽车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案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2为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该证据缺乏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商业使用证据佐证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形成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在汽车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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