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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71019号“多邦新材料DUOB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10:54关于第59171019号“多邦新材料DUOB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379号
申请人:陈文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商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9171019号“多邦新材料DUO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90433号“多邦DOB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06179号“多邦DOB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多邦DOBORN”商标的行为。申请人持续使用“多邦”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多邦系列产品照片、产品手册、宣传使用图片、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销售发票、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粘胶纤维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油石灰(油灰);镶玻璃用油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粘胶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油石灰(油灰)、镶玻璃用油灰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使用在建筑胶、腻子等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粘胶纤维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者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其单独另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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