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7608898号“格玛斯 GEMAS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51:57关于第17608898号“格玛斯 GEMAS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3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麦锦顺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卓越辉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08898号“格玛斯 GEMAS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44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金属螺丝;金属门闩;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水管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2、经公证的网络销售平台页面。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3、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4、经公证的网络销售平台页面。
5、2019年采购订单及发票;
6、检验报告;
7、部分产品照片;
8、微信聊天记录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螺丝;金属门闩;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水管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在“金属螺丝;金属门闩;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商品上予以维持的决定提起复审,故本案仅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水管阀”商品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水管阀”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水管阀”商品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其履行情况;证据2、4的形成时间不属于指定期间,且该证据所示商品为“合页、门顶、角码”等商品,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5、6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7无形成时间;证据8的形成时间不属于指定期间,且未体现复审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水管阀”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