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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1650号“稻斯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52:06关于第6001650号“稻斯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英联利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科创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01650号“稻斯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96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销售证据;2、申请人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图片;3、商标授权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0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杀害虫剂;灭幼虫剂;灭干朽真菌制剂;除草剂;灭微生物剂;治葡蚜用化学制剂;杀昆虫剂;土壤消毒剂;烟精(杀虫剂);杀螨剂”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0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订单发货记录为自制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销售方非本案申请人,产品合格证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的说明书及产品包装图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3的商标授权书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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