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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22730号“智慧云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4:17关于第67522730号“智慧云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74号
申请人:山东智慧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2730号“智慧云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67720号“智慧云谷Wis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49006号“智慧云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09576号“智慧云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019493号“智慧云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990001号“智庆云通ZHIQINGYU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490176号“智慧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794328号“智慧云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组成要素、含义及读音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计数器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智慧云通”,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智慧云谷”、引证商标三“智慧云谷”、引证商标四“智慧云台”、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智庆云通”、引证商标六“智慧易通”、引证商标七“智慧云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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