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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40573号“派亚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07:59关于第22540573号“派亚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派亚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派亚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0573号“派亚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30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商标使用授权书、网站后台销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内在“电磁阀”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阀(机器部件);2.电磁阀;3.液压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汽缸活塞;2.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3.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4.气压缸(机器部件);5.液压滤油器;6.联轴器(机器);7.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走访,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三年未在其维持注册的“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液压阀”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液压阀”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并宣传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出撤销程序存在主观恶意,因自己想注册近似商标,而滥用审查资源,是对商标局审查资源的浪费。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销售发票、商标使用授权书;
2、平台网站销售截图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第7类指定商品“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液压阀”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是“PIAB/派亚博”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2006年便进入中国市场,在上海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派亚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国内相关市场上大量使用“PIAB/派亚博”商标,而被申请人则长期、大量、重复、多次恶意抄袭、复制申请人的中英文商标“PIAB”、“派亚博”及图形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陈瑜于2017年1月6日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2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温州派亚博电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经查,被许可人“乐清市上午下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第7类电磁阀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第48145018号“领伟”商标、第35386468号“迦茜亚JIAXIYA”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液压阀”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商标使用授权书仅可证明被申请人许可乐清市上午下午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1中被许可人“乐清市上午下午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上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发票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许可人“乐清市上午下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第7类电磁阀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第48145018号“领伟”商标、第35386468号“迦茜亚JIAXIYA”商标,故该些发票不能证明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网络销售记录上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截图模糊不清,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亦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电磁阀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在核定的“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液压阀”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液压阀”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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