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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06436号“企鹅品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08:13关于第49706436号“企鹅品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1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弘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9706436号“企鹅品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3932079号“功夫企鹅”商标、第40797605号“企鹅智笔课堂 I-PENGUIN CLASS及图”商标、第44266564号“企鹅营地”商标、第36407475号“企鹅视频”商标、第34364048号“企鹅青训”商标、第43612913号“企鹅电竞”商标、第22486196号“企鹅”商标、第36825389号“企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企鹅XX”类型的商标,攀附申请人“企鹅”系列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公司介绍;2、企业年报;3、公司排名;4、相关媒体报道;5、民事判决书;6、所获荣誉证据;7、在先案件裁定书;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教育;辅导(培训)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八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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