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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7842号“BRAVE KID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57:42关于第5087842号“BRAVE KID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金梁服饰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泉州市丰泽金梁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87842号“BRAVE KI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23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泉州市丰泽金梁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校服采购合同及银行业务回单、出货清单、收款纪录、网店销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2月08日至2022年02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5087842号第25类“BRAVE KIDS”商标在“1.服装;2.内衣;3.童装;4.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鞋;2.帽;3.袜;4.手套(服装);5.围巾;6.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50878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质证,请求对其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实验幼儿园签订的校服采购合同、打款记录;2、见龙亭实验小学签订的校服采购合同、送货单以及校服实图;3、霞浦第二中学签订的校服采购合同、打款记录以及校服实图;4、微店权属截图;5、微店销售上架记录图、部分收款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较为模糊,未提交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证据1中采购合同没有总价,银行回单收款方非合同双方,不能证明银行回单和合同具有对应关系;出货清单显示的是“见龙亭幼儿园”,非丰泽区北峰实验幼儿园;出货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产品照片未显示时间及商标,未显示被申请人。证据2采购合同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证据3中采购合同没有总价,微信收款纪录未显示双方姓名,仅为自制的备注,不能证明微信收款截图和合同对应;产品照片未显示时间及商标,未显示被申请人。证据4微店登记信息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且不能证明商品在市场实际销售。证据5上架记录不能证明商品在市场实际销售;收款纪录未显示被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泉州市丰泽金梁服装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5月6日名义变更为泉州金梁服饰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23日曾与丰泽区北峰实验幼儿园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合同中标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金晖,合同中体现了“BRAVE KIDS”商标,商品为校服,合同中标明数量为“按学校实际需要”,故虽未标明总价,但该行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银行回单中客户附言显示“北峰实验幼儿园园服”,收款人为金晖,该银行回单与合同可以形成对应关系,证明合同实际履行。证据2为被申请人2020年8月3日与龙亭实验小学校家委会签订的校服采购合同,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产品图片中体现了“龙亭实验小学”及复审商标“BRAVE KIDS”。证据3为被申请人2021年9月7日与霞浦第二中学签订的校服采购合同,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微信转账记录体现了“霞浦二中”、“2112班44人,每生3套”等信息,可以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校服、T恤、裤子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上述商品属于“服装”商品,“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可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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