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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05076号“NIU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57:55关于第56905076号“NIUK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50号
申请人:诺基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牛卡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3日对第56905076号“NIU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在先注册的第36565309号“NOK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541929号“NOKIA”商标、第854731号“诺基亚”商标已被认定为被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NOKIA”,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诺基亚、NOKIA”中国注册商标档案;“诺基亚、NOKIA”受保护的记录;在先裁定书;诺基亚在北欧地区最有价值品牌中的排名、报道以及国内相关报道;诺基亚向经销商提供并授权销售的商品图片及往来发票;产品宣传推广情况;网络媒体报道情况;被申请人企业信息页面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诺基亚、NOKIA”受保护的记录可知,申请人使用在第9类“无线电话、电讯用专用网络终端设备”商品上的“诺基亚、NOKIA”注册商标曾于2008年4月9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诺基亚、NOKIA”受保护的记录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字母组合商标“NIUKA”,与引证商标“NOKIA”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我局对于申请人使用在第9类“无线电话、电讯用专用网络终端设备”商品上的“诺基亚、NOKIA”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被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上述认定事实不能适用于本案,申请人在本案中仍应就其关于“诺基亚、NOKIA”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进行举证。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第1541929号“NOKIA”商标、第854731号“诺基亚”商标已被我国相关公所熟知。其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诺基亚、NOKIA”整体有所区别,未构成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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