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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001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21:38关于第603001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0527号重审第0000004482号
申请人:万金刚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70527号《关于第603001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64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定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437445号图形商标、第4879255号“骆王LUOWANG及图”商标、第4873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转让给申请人,并已刊登商标转让公告。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名义地址一致,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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