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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98022号“玲珑 LI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21:25关于第61098022号“玲珑 LI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10号
申请人:胡建锋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8022号“玲珑 LI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59615616号、第59468374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60284121号商标经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5854809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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