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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34999号“ASPR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4:49关于第40634999号“ASPRE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56号
申请人:爱丝普蕾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中涵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40634999号“ASPR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ASPREY”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商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商标、商号文字相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商号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在先商标进行的抢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亦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其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相关登记信息;
2、“ASPREY”百度百科介绍;
3、国内媒体对“ASPREY”品牌的报道;
4、申请人网站上的商品展示信息;
5、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6、相关在先行政决定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的外文名称为“ASPREY HOLDINGS LIMITED”,“ASPREY”是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商标以及申请人的外文商号,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的上述商标、商号文字相同;“爱丝普蕾”亦是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商标之一。
3、经查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REINVIGORATOR”、“瑞维拓”、“爱丝普蕾”、“阿斯普雷”、“GARRARD”、“佐伯千津”等众多与他人在先商标、商业标志或姓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还存在将“ASPREY”商标于第1、3、5、28、30、32、44类上反复进行申请注册之情形。同时,被申请人名下第32739710、34017645号等多枚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ASPREY”商标、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REINVIGORATOR”、“瑞维拓”、“爱丝普蕾”、“阿斯普雷”、“GARRARD”、“佐伯千津”等众多与他人在先商标、商业标志或姓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还存在将“ASPREY”商标于第1、3、5、28、30、32、44类上反复进行申请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具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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