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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75895号“六珍养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4:43关于第59775895号“六珍养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10号
申请人:威海喜盈门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斯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59775895号“六珍养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756518号“六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山东省,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存在及知名度,其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明显。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商标千余件,囤积意图明显。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网站信息;
2、申请人宣传资料、宣传合同;
3、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及其法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乳清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部分“养味”,且含义密切相关,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仅列举《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之规定。
因《商标法》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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