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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73888号“活丽桃花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0:24关于第60273888号“活丽桃花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75号
申请人:珠海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宜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浑南银卡路医疗美容诊所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60273888号“活丽桃花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873214号“桃花面”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医疗美容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桃花面”商标在医疗美容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3、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饰非法的侵犯行为。被申请人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知晓申请人及其“桃花面”商标,其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将申请人的商标“桃花面”作为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申请住处,主观恶意明显,目的是借助申请人“桃花面”商标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摹仿引证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助长不劳而获、抢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良社会风气,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的混乱。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百度检索网页、互联网宣传报道网页、获奖荣誉等;
4、申请人维权资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虽然与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同,但引证商标并不知名,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并不知晓。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自己的品牌,没有理由、没有必要复制、模仿申请人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初审公告、宣传单页等宣传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20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活丽桃花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桃花面”文字,其在文字组成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商标摹仿及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混乱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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