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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27067号“奢允硕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0:13关于第42627067号“奢允硕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555号
申请人:杨利红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瑶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2627067号“奢允硕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104244号“允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7436号“允硕YUNSH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申请人营业执照、“允硕”商标来源;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宣传、使用“允硕”商标的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2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两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驾驶员衣服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仅由文字“奢允硕华”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允硕”,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服装、驾驶员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及相关行业上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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