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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867054号“唯爱医教WELOVE MEDICAL EDUCATI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9:57关于第7867054号“唯爱医教WELOVE MEDICAL
EDUCATI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日正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发现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67054号“唯爱医教WELOVE MEDICAL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94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日正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公众号宣传截图、技能训练指导系统操作界面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2015年、2016年)、作品登记证(2014年)等证据显示使用的时间不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限内,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7867054号第42类“唯爱医教 WELOVE MEDICAL EDUCATION”注册商标,原第786705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1、2019-2022年期间被申请人企业公众号日常宣传情况截图;2、企业日常邮箱使用情况的截图;3、企业宣传PPT情况截图;4、企业大门的门头设计文件及实景使用照片;5、产品的实物及操作界面照片;6、产品的销售合同及部分相应发票;7、展会实景照片;8、企业办公地点实景照片;9、“唯爱医教产品宝典”的作品登记证书;10、《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11、企业宣传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公众号截图中部分图片形成时间非在指定三年期间,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2企业日常邮箱截图、证据3企业宣传PPT截图、证据4企业大门的门头设计文件及实景使用照片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5产品的实物及操作界面照片、证据7展会照片、证据8企业办公场所照片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系在指定三年期间形成的证据,且证据7、8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6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9作品登记证书形成时间非在指定三年期间;证据10销售合同中产品单价与发票中产品单价、商品内容不一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我局不予认可。证据11企业宣传手册为自制证据,不能客观反映指定三年期间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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