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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40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9:50关于第664640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43号
申请人:内蒙古牧君农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4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78708号“江楠品福 JANGNANPINFU及图”商标、第42452014号“花草地及图”商标、第54968859号“牧仁德玛及图”商标、第42614848号“草原游牧人 NOMADIC及图”商标、第32880755号“草原游牧人及图”商标、第22321479号“塔林伊金及图”商标、第10754562号“四道绿洲及图”商标、第20097393号“玛多县花石峡镇措柔村拉泽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及图”商标、第13771401号“清山牧苑及图”商标、第54010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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