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012705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8:55关于第2012705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邢建
申请人因第20127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237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及其关联方“链家”品牌吉祥物“链链”的卡通形象,经过申请人及关联方长期、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有关“链家”的官方网站页面信息、网络宣传报道、企业大事记、PPT简介、广告合同、发票、发布证明、国家图书馆检索报道、所获资质、所获荣誉材料;
2、链家品牌形象升级系统推广的网络宣传报道材料;
3、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4、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5、有关品牌吉祥物“链链”标识的网络宣传材料;
6、企业登记信息;
7、链家公益网站页面信息;
8、“国民链家”、“链家”、“北京链家”等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及原创文章截图;
9、商品销售的页面信息截图;
10、“链链”标识的微信表情包截图及其相关网络宣传材料;
11、行政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链家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手表”等商品上,2019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4类“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手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11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2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4仅能证明北京链家公益基金会、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链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5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均未显示复审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6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7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证据8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证据显示仅作为赠品纪念奖牌使用,均未显示复审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9为自制电子证据,基于其易变性特点,证明力较弱,且在无实际销售订单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识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证据10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4类“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手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