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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60247号“艾格木 AIGEM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8:49关于第18860247号“艾格木 AIGEM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艾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弟娟
申请人因第18860247号“艾格木 AIGEM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76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提供的采购纸箱合同、包装照片、参展合同、转账回单及发票、报价单、回单及发票、门店照片等证据中仅产品及店铺图片等自制性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对申请人的运营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厂区实景照片、“艾格木”产品及包装图片、多地门店照片、施工现场照片;
2. 艾格木精装墙顶经销商合同;
3. 订货合同及发票;
4. 艾格木名片小程序软件产品二次开发合同及发票、小程序页面;
5. 参展确认表、合同、付款通知、发票、参展证明及参展照片;
6. 申请人所获荣誉、专利证书、协会证明;
7. 产品检测报告;
8. 申请人维权材料等。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主要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的不再列举):
9. 纸箱采购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注册,2017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木地板;建筑用非金属盖板;橡胶地板”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申请人作为销售方销售了“艾格木”标识的“通板;实芯板;墙模块;木塑线条;门窗套木塑型材”等商品,有发票佐证交易的履行情况。上述证据由证据1、5、6、7中的宣传、荣誉等证据佐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表明申请人作为提供全屋快装的企业,在指定期间内在“实芯板;木塑线条;门窗套木塑型材”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其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等方面相类似的“木材;木地板;建筑用非金属盖板;橡胶地板”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与除“木材;木地板;建筑用非金属盖板;橡胶地板”以外的“建筑用彩饰玻璃;非金属简易小浴室”等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木材;木地板;建筑用非金属盖板;橡胶地板”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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