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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20348号“粮心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8:27关于第61220348号“粮心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778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秋慧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61220348号“粮心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白酒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酒类企业,是茅台镇历史悠久的酱香白酒企业之一。“镇”品牌是申请人重点经营的核心品牌之一,经过长期、持续、广泛地使用与宣传,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28484号“鎭及图”商标、第7014275号“镇”商标、第9515181号“镇酒”商标、第15388349号“镇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及所获荣誉情况;3、维权记录等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粮心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镇”,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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