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264717号“珍麦郎ZHENMAIL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3:18关于第55264717号“珍麦郎ZHENMAIL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67号
申请人: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乙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对第55264717号“珍麦郎ZHENMAI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876325号“今麦郎”商标、第5038220号“今麦郎”商标、第1607388号“今麦郎 Jinmailang”商标、第5038219号“今麦郎”商标、第3683255号“今麦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与抄袭,其注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损害申请人权益。“今麦郎”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为。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均是食品行业,应当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其不仅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还在申请人核心类别上大量摹仿申请人商标,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文件;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材料;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档案;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豆浆;果汁;饮料制剂”等商品和第30类“方便面;糖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29、30、32、35类上受让或申请注册有数件“珍麦郎”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珍麦郎ZHENMAILANG”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今麦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乳清饮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啤酒;豆浆;果汁;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字号权与商标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指在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不适用本条进行评述。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今麦郎”商标相近,且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数件“今麦郎”商标相近的“珍麦郎”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上述商标的设计思路,亦未提交使用证据。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