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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0009号“诚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3:25关于第64600009号“诚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55号
申请人:石狮市诚品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三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0009号“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83132号“诚品公社”商标、第18624094号图形商标、第8610788号图形商标、第40889153号图形商标、第13617044号图形商标、第17283699号图形商标、第17006492号“大码诚品”商标、第14905237号“誉满诚品”商标、第13395242号“橙色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核定使用的背心式紧身运动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诚品”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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