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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05958号“虾米其XIAMIQ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2:38关于第58105958号“虾米其XIAMIQ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30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粲
委托代理人:金华时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8105958号“虾米其XIAMIQ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注册和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享有极高知名度,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申请人出版的美食及旅游指南《米其林指南》被誉为美食圣经,在餐饮、旅行、流行文化领域享有极高影响力,为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938432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米其林”的抄袭和摹仿,易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人于同一天申请注册多个“蟹米其”和“虾米其”商标,名下多枚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米其林”、“MICHELIN”的媒体报道材料;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商标售卖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主创意,并未抄袭申请人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小龙虾(非活)”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2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47枚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周禧友ZHOUXIYOU及图”、“麦曲力Mctrolli及图”、“Turnsole及图”、“参今良CANJINLIANG及图”等多枚商标均在权大师网站出售转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龙虾(非活);明虾(非活);龙虾(非活);肉;水果色拉;蔬菜色拉;荷包蛋”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小龙虾(非活);明虾(非活);龙虾(非活);肉;水果色拉;蔬菜色拉;荷包蛋”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水产罐头;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干食用菌;水产罐头;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在“小龙虾(非活);明虾(非活);龙虾(非活);肉;水果色拉;蔬菜色拉;荷包蛋”商品上,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水产罐头;豆腐制品”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籍以知名的“轮胎”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干食用菌;水产罐头;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47枚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周禧友ZHOUXIYOU及图”、“麦曲力Mctrolli及图”、“Turnsole及图”、“参今良CANJINLIANG及图”等多枚商标均在权大师网站出售转让,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此种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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