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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15879号“Mico Kiv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2:21关于第48815879号“Mico Kiv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977号
申请人:深圳市康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重诚众信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梦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金羽童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融创动力产业园座层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8815879号“Mico Kiv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集中注册大量商标,且其商标以高价挂售于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及其商标售卖截图、在先已有品牌的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2、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短时间内在第1、2、3、5、6、7、9、10、11、12、14、16、18、19、20、21、24、28、29、30、32、35、41、43、44类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有102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短时间内在第1、2、3、5、6、7、9、10、11、12、14、16、18、19、20、21、24、28、29、30、32、35、41、43、44类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有102件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被申请人于本案中未予答辩,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未提交使用或意欲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对其商标进行公开售卖。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仅就争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尚无充分理由认定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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