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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104940号“小熊快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2:15关于第23104940号“小熊快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22号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小熊日记健康科技(黑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23104940号“小熊快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小熊”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称为“香港狼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绝大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作为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正在多个网络平台兜售转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证及商标网查询信息;
2、商标驰字[2017]102号、2018广东民营企业100强;
3、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营收情况);
4、香港狼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5、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6、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带有“小熊”文字商标情况;
7、商标转让信息;
8、毛建国关联香港企业商标申请信息;
9、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狼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糖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实难谓巧合。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香港狼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20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JD”、“DW及图”、“速巴伦”、“PUMT”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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