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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21657号“美艺术大艺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2:08关于第22521657号“美艺术大艺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70号
申请人: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世茂知识产权代理(宁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响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22521657号“美艺术大艺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033846号“大艺树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33824号“大艺树 ARTREE NEW RENAISSANCE FLO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40364号“大艺树 ARTREE ARTISTIC VISUAL ACME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40351号“大艺树 ARTREE ARTISTIC VISUAL ACME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湖州南浔菲林格尔木制品厂与申请人属于相邻地域内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存在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相关媒体报道或新闻截图若干;
3、百度、网易等相关网页截图;
4、户外广告牌及相关报纸照片;
5、相关荣誉证书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湖州南浔菲林格尔木制品厂(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十项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2019年6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E0级•慕思”、“美式斐林格尔”、“正宗生活家”、“纯手工安信”、“纯手刮柏尔”、“纯手工久盛美式原味”、“纯手工巴洛克生活家”、“圣象净醛”、“E0级•泛美”、“良友大艺树”、“安心美学”等众多与他人在先商标或相关商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6111141号商标因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已被宣告无效。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2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美艺术大艺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大艺树”,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四枚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或为系列商标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狭木板;木板条;塑料地板;橡胶地板;非金属门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金属门等六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砖;石棉灰泥;耐火黏土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耐火黏土等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E0级•慕思”、“美式斐林格尔”、“正宗生活家”、“纯手工安信”、“纯手刮柏尔”、“纯手工久盛美式原味”、“纯手工巴洛克生活家”、“圣象净醛”、“E0级•泛美”、“良友大艺树”、“安心美学”等众多与他人在先商标或相关商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具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鉴于《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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