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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11602号“德运蓝胖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4:23关于第50511602号“德运蓝胖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703号
申请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德运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对第50511602号“德运蓝胖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4951032号“蓝妹子LANMEIZI”商标、第24607719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蓝胖子”的摹仿注册。三、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摹仿注册“美可卓”、“蓝胖子”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意图。其实际上也因侵害“德运”商标权已被权利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具有侵权的惯例。被申请人还大量囤积知名品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相关品牌介绍;2、申请人注册列表;3、授权书;4、佰澳德公司官网信息;5、市场销量排行;6、电商销售记录;7、网络宣传推广情况及消费者评价;8、广告宣传视频截图;9、合作明星、主播相关情况;10、在先异议决定书;11、在先无效宣告决定书;13、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名下商标摹仿情况及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14、争议商标异议决定书;1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及摹仿知名品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22年4月21日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猪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蔬菜色拉、蛋、奶粉、食用油、食用果冻、熟制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德运蓝胖子”与引证商标一“蓝妹子LANMEIZI”、引证商标二 “美可卓”文字构成差异显著,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先使用在与前述商品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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