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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8517号“Advanced 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7:43关于第64548517号“Advanced 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928号
申请人:先进操作系统创新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8517号“Advanced 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3080278号“ADVANCE”商标、第30547250号“Advanced Energy Solution Corporation”商标、第10467975号“Advanced Engineering DEUTZ及图”商标、第45272853号“ADVANCED HEALTHCARE及图”商标、第11775983号“先进数通 Advanced Ditital Technology”商标、第9538213号“先进数通 Advanced Ditit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4870709号“前沿动力 Advanced Dynamics及图”商标、第43081289号“前进 ADVANCE及图”商标、第63838245号“BOSC 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dvanced OS”可被理解为“先进的操作系统”,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八英文“ADVANCE”,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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