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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44969号“鋐伟塔机 HONGWEI TOWER CRANE H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7:36关于第65444969号“鋐伟塔机 HONGWEI TOWER
CRANE H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01号
申请人:六安市宏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4969号“鋐伟塔机 HONGWEI TOWER CRANE H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07264号“宏伟”商标、第51286436号“HONG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被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权利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获奖证书、实际使用图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器加工;金属加工;模具铸造;锅炉制造;焊接;金属精炼;金属熔炼服务;气焊设备出租;锡器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鋐伟塔机 HONGWEI TOWER CRANE HW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宏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激光束处理材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器加工;金属加工;模具铸造;锅炉制造;焊接;金属精炼;金属熔炼服务;气焊设备出租;锡器加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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