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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068546号“8848 ALTITUD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6:26关于第9068546号“8848 ALTITUD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8848高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名厂尖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68546号“8848 ALTITUD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21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持续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公司中文宣传手册;2、申请人供应商指南;3、杭州瑞峰服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供应协议;4、2014年至2018年申请人委托杭州瑞峰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冠以复审商标的服装类商品的采购单、报关发货单等;5、2017年申请人授权GoGoGo Asia有限公司作为其经销商在中国大陆和香港销售使用复审商标的产品授权书;6、2018年至2019年申请人委托营口兴美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冠以复审商标的服装类商品的海关报关发货单原产地证书及营口兴美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2019年申请人委托营口申好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冠以复审商标的服装类商品的海关报关发货单及营口申好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8、2018年申请人委托向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冠以复审商标的服装类商品的报关发货单、发票及向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9、申请人2017年产品手册;10、申请人2017年至2018年宣传手册(含被申请人中国香港店铺介绍、2018年春夏订货会邀请、潜在客户列表及未来计划);11、申请人2018年至2019年秋冬系列产品宣传手册;12、2021年沃卓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致尚美集时尚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复审商标商品分销合同;13、2018-2021年度关于复审商标市场报告;14、申请人2021年赞助滑雪运动员;15、申请人2021-2022年产品手册;16、申请人复审商标产品报价单;17、相关案件行政判决。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帽”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帽”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10、11、13、14、15、16为单方自制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8及证据12涉及商品为“服装;上衣;大衣;短裤”等,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我局对此不予采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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