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2726701号“大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4:59关于第12726701号“大咖”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0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26701号“大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75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9年04月20日至2022年04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微信截图;
3、销售合同、合作协议及发票;
4、标签定做合同、发票及使用图片;
5、产品图片;
6、法院判决书。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据1、证据3的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5,以及工商信息变更情况及企业信息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南大咖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 。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9年04月20日至2022年04月19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部分荣誉证书、证据3的部分发票和合作协议的形成时间不属于指定期间;证据1-4均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5无形成时间;证据6及申请人企业信息无法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