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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26685号“熊启蛋业 熊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4:50关于第18326685号“熊启蛋业 熊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安州禽蛋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绵阳成企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26685号“熊启蛋业 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5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绵阳市安州区安州禽蛋加工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签订的食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微信付款凭证及聊天记录;2、申请人签订的标签订购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聊天记录(视频资料);3、申请人签订的皮蛋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4、申请人阿里巴巴平台订单截图、送货单、物流单及聊天记录;5、申请人产品图片、视频及网店录屏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还提交了证据6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7的产品包装图片资料;证据8的送货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与成都老伙计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皮蛋商品销售合同,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及证据5、7的产品图片证据在案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皮蛋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皮蛋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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