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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48743号“洁福到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5:11关于第42448743号“洁福到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57号
申请人:洁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江市杰途泰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2448743号“洁福到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01091号“洁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98021号“GERFLOR”商标(第19、2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6件商标与申请人“洁福”商标相同,另1件商标与他人“喜町”商标相同,可见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同时申请人查询到被申请人委托的代理公司涉及多件商标诉讼案件,其代理的商标注册案件应予详查。
3、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地板生产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在案件审理中予以考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在中国地区设立分公司、代表处的相关证据;
2、申请人“洁福”“GERFLOR”商标的使用、宣传等证据;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代理公司相关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1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0月7日至2030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于2011年9月28日获准国际注册,并同时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板等商品、第27类体操垫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第19类非金属板等商品、第27类体操垫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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