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6298591号“VA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6:42关于第36298591号“VA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656号
申请人:化妆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蚂蚱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36298591号“VA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4258号“M•A•C”商标、第29307483号“MAC GIR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构成“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请求对引证商标一、二进行驰名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信息;
2、在先判决书、裁定书;
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页面、1688网站页面;
4、“MAC”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5、被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列表及部分抄袭他人商标的信息;
6、维权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擦洗溶液;鞋油;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肥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由字母“VAC”构成,与引证商标一“M•A•C”、引证商标二“MAC”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擦洗溶液、化妆品、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肥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或密切相关,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MAC”品牌在化妆品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一、二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