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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43288号“野牛堡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7:01关于第36743288号“野牛堡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523号
申请人:卢婕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渡渡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对第36743288号“野牛堡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仅直接表示了商品/服务的主要原料、质量等特点。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资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举证商标的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同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由汉字“野牛堡”及牛角图形组成,标识本身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第二,争议商标“野牛堡及图”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咖啡馆等指定服务上,并未构成“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50余件商标,但未见明显恶意,并无充分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后,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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