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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49703号“蜜江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12:29关于第40749703号“蜜江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32号
申请人:天津疆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云山股份有限公司
接收人:吴赛锦
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商务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3日对第40749703号“蜜江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商标高达104枚,已超出了正常企业所需,且有商标处于在售状态,包括本案争议商标,是利用商标注册牟取暴利,不是正常的经营注册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由此可以说明本案争议商标并没有在市面上使用。由于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使得申请人的业务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这种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也损害公众的利益。经过实地走访,被申请人注册地被未发现其公司,可以认定公司目前并未实际运营,系为空壳公司,违反了《商标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截图;
2、商标售卖截图;
3、白云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景考察照片;
4、产品、工厂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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