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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888918号“THEORY LUX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8:01关于第7888918号“THEORY LUX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83号
申请人:思睿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德龙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7888918号“THEORY LUX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1390236号“THE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THEORY”的摹仿,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决定书、判决书;
2、商标信息;
3、字典页面;
4、“THEORY”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5、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2、商标档案;
3、“THEORY”系列商标的宣传及使用证据;
4、维权记录;
5、被申请人对“THEORY LUXE”商标的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称其理由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其提交了新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201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体操服;婚纱;防水服”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曾于2012年11月1日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390236号商标(本案引证商标)、第4751497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带来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经审理,我局在商评字[2013]第106938号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其余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4、被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在“游泳衣、体操服、婚纱、防水服”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及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根据上述法院判决,我局在商评字[2013]第106938号重审第0000001599号裁定书中裁定争议商标在“游泳衣、体操服、婚纱、防水服”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婴儿全套衣;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5可知,上述理由在商评字[2013]第106938号裁定书、商评字[2013]第106938号重审第0000001599号裁定书中已作出裁定并已生效,并且申请人在本案中就上述理由并未提出足以改变审理结论的新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上述理由予以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部分新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THEORY”的摹仿,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新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其主张的“THEORY”系列商标相关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的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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