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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58739号“BLACK PIN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8:19关于第34358739号“BLACK PIN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931号
申请人:梁君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苏州双皓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1日对第34358739号“BLACK PIN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LACK PINK”是韩国著名的人气女子演唱组合,该组合在出道后,就以其音乐实力和时尚魅力闻名,在全球流行音乐界及时尚界掀起热潮,其在国内亦享有较高人气。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相关类别上注册和申请人公司名下知名组合名称完全一致的商标,该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对旗下音乐组合的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作为一家规模较小的商贸公司共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且涉及类别广泛,其中包含对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进行抢注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超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的明显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不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BLACKPINK”的检索结果;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国内外关于BLACKPINK组合的报道;
4、杂志宣传资料;
5、BLACKPINK组合获奖记录;
6、BLACKPINK组合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授权书;
7、关于其他主体信息的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会计服务;开发票”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BLACKPINK”作为申请人旗下的女子音乐组合名称,该乐队成立于2016年,新浪娱乐、搜狐娱乐、腾讯娱乐等媒体对“BLACKPIN”组合及该组合相关专辑作品进行了报道。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BLACKPINK”作为组合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较高知名度,“BLACKPINK”作为组合名称,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故“BLACKPINK”作为在先乐队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鉴于该乐队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争议商标“BLACK PINK”与该组合的名称相同,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申请人组合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组合名称权利人基于该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BLACKPINK”组合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是美术作品中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内容,本案申请人主张的作品标识设计简单,并未达到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故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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