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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01120号“FORMS BE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7:46关于第29501120号“FORMS BE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从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501120号“FORMS BE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44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28日至2022年0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了申请人对商标进行了使用,且使用均属于商标的使用范围。申请人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对复审商标均有使用,并非是连续三年未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乐寻坊APP的页面信息截图;
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3、商标使用授权书;
4、深圳前海乐寻坊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页面信息截图;
5、乐寻坊APP用户记录、上架相关材料;
6、企业内部宣传图片;
7、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知乎官方账号的页面信息截图;
8、技术设计合同、设计稿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2022年02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证据3仅能证明深圳前海乐寻坊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亦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5仅为乐寻坊APP的使用情况,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6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7未显示复审服务,且为单方自制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8仅能证明深圳前海乐寻坊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设计企业画册,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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