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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98161号“蒂梵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7:13关于第36198161号“蒂梵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67号
申请人:曾广涛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凯创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蒂凡尼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36198161号“蒂梵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Tiffany”灯具是一种彩色玻璃灯饰的通用名称,而“Tiffany”通常的中文翻译包括“蒂芙尼”、“蒂梵尼”、“蒂凡尼”等,故争议商标“蒂梵尼”属于其指定使用的第11类灯等商品上通用名称。
2、被申请人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后在各大电商平台上进行投诉,已经造成了公共资源被其私人占用的情形,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tiffany艺术灯”以及“Tiffany”百度搜索网页截图;
2、“蒂凡尼灯饰”360搜索截图;
3、相关电商平台投诉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一种彩色玻璃灯饰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21年2月14日在第11类灯;灯罩;灯罩座;玻璃灯罩;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灯泡;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1、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百度及360搜索网页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蒂梵尼”在申请注册之前,属于其指定使用的第11类灯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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