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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604776号“mercar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6:55关于第28604776号“mercar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73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美凯利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岁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对第28604776号“merca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MERCARI”作为日本最大的二手交易平台,在中国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833006、24887019、31730035号、国际注册第1201083号“mercar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完全相同,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三、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其对商标的使用将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的官方网站及译文、百度百科关于“MERCARI”的介绍和修改记录等;中文媒体对“mercari”购物平台报道和介绍;申请人在中国和日本取得的商标档案;相关商标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电缆;眼镜;电池”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已在第42类气象信息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在第36类银行服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于2014年在第9类电信机器和设备等商品上获得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四件引证商标现均在专用期内。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仍有100余件商标,且分别指定使用在第5、9、10、12、35、36、42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其中,第28363238号“比特大陆”商标、第28344462号“ACEOFFER”商标、第28370549号“秀蛋”等二十余件商标被不同企业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并有多件商标被我局认定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或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而被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首先,因引证商标三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故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我国大陆地区达到驰名程度,加之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的“mercari”商标主要使用的二手交易平台关联性不强,故难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尚有一百余件商标,且涉及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其行为已超出一般商事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主观故意,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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