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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24897号“麦田Maiti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6:47关于第32724897号“麦田Maiti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缙云县佐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24897号“麦田Mait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47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数据、网签数据、分公司信息、宣传链接、荣誉证书、租赁合同及发票、宣传金额明细、推广合同及发票、采购服装等物料合同、费用报销单、门店照片、网宣截图、维权案例、网络文章截图、房地产协会证明及回函、荣誉证书、采购灯笼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炮衣”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第3272489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使用着复审商标,并且符合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效。二、复审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能够实现跨类别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销售额数据(网签数据—福州、厦门、北京);2、申请人出具的北京麦田收入及纳税额统计表;3、申请人门店数量统计表格、各地门店列表;4、宣传链接;5、2005、2007年所获荣誉;6、第1749550号“麦田MAITIAN及图”商标详细信息页、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7、申请人出具的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2017年-2021年的推广宣传费统计表;8、平台宣传截图;9、维权相关材料;10、各类荣誉;11、采购合同、供货保障声明。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我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经查,其中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还提交有以下主要证据:12、客户买卖、租赁合同及发票;13、宣传推广的各类合同与发票;14、多地门店门头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线下走访,并没有发现关于申请人的“麦田MAITIAN”品牌的“炮衣;子弹;猎枪;发令纸;炸药;焰火;烟花;爆竹;个人防护用喷雾;烟火产品”商品。被申请人还通过企查查查询申请人,发现其生产经营范围等方面并未涵盖有关“麦田MAITIAN”品牌的在上述商品,其并未在中国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完全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上述商品上的真实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麦田MAITIAN”为关键词的网络检索结果页截图;企查查页面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撤销复审申请理由大致相同,并补充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主张通过网络查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过于草率,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主张线下调查没有查询到申请人使用,是偏颇的,以偏概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3类“炮衣;子弹;猎枪;发令纸;炸药;焰火;烟花;爆竹;个人防护用喷雾;烟火产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于焦点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其在房产经纪行业的商标使用情况相关材料,或为商标注册证等与商标使用情况无关的相关材料,或为申请人向他人采购围裙、徽章产品的相关证据,并非是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烟火产品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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