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8507074号“CROSSW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6:16关于第8507074号“CROSSWA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克洛斯威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南长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迈泊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理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07074号“CROSSW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772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1月25日至2022年0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其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8月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25类“骑自行车服装”等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及本案中均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故尚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