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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3900号“清茶淡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6:08关于第64183900号“清茶淡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89号
申请人:绍兴嘉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3900号“清茶淡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73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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