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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510304号“京东丽康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4:54关于第33510304号“京东丽康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48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合力天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33510304号“京东丽康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85061号“京东商城 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19734号“京东jd.com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94707号“京东 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39077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64517号“京东 J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2535070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已被相关所熟知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官方网站截图及所获荣誉;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3、申请人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4、申请人开展的调研、培训及交流活动;5、申请人维权情况;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及商号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失禁用护垫;失禁用吸收裤;产包;外科敷料;脱脂棉;医用敷料;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氧”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失禁用护垫;失禁用吸收裤;产包;外科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消毒棉;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京东丽康洁”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别文字“京东”,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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