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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093号“SPI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5:19关于第514093号“SPIR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3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斯拜尔太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微崇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4093号“SP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47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斯拜尔太阳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微崇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光伏组件测试公司,“Eternal Sun”和“Spire Solar”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两个重要品牌。申请人在太阳能电池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光盘形式):1、申请人官网信息;2、申请人子公司相关信息情况;3、申请人子公司办公室照片、办公室服务合同;4、申请人参会、论坛及客户照片;5、申请人购货协议、技术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斯拜尔公司于1989年5月5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9类科学、电子、光电系统及设备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7年2月27日转让至斯拜尔太阳有限责任公司(即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申请人官网信息及申请人子公司相关信息情况,与复审商标是否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3照片、合同,或为自制,或未相应的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证据4申请人参会、论坛及客户照片,该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且均为自制;证据5购货协议、技术合同,该证据亦未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并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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